頭銜: 論壇版主
門派: 棕櫚科愛好者
資料:
威望: 0
魅力:  
經驗:  
來自: 中華民國ROC
發文: 1720 篇
精華: 12 篇
在線: 207 時 30 分 10 秒
註冊: 2003/11/20
|
|
Message 查看 搜尋 通訊錄 複製 引用 回覆 | [第 6 樓] |
|
| | Darren大大您好
您可能來自香港,對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比較不清楚 因此蠻擔心著作權侵權的問題的
為了澄清一下您的疑慮,謹就我所知說明如後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五十條 (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著作之重製或播送)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五十一條 (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二條 (公開演說及公開陳述之利用)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第六十五條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綜合上述,系爭手冊不符合第九條之規定,所以環保署享有對這本書的著作權,殆無疑問。不過綜合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之意旨,民眾自行下載這本書供自行參考使用,是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範圍的。
因此本板主判斷,提供系爭手冊的下載位址,並不違法,請Darren大大安心。當然如果我有錯誤,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 | |
|
|
|
|
2008/04/13 05:26pm IP: 已設定保密 | [本文共 2044 位元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