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篇文章最後由鹿角蕨在 2003/09/03 11:10pm 第 2 次編輯]
我對這有點小小實務供參考:
小弟服務的公司,有幾個小小經過著作權登記的圖案 某天遭某知名公司的產品DM"借了去" 我方對該公司提出侵權聲明 該公司立即委託律師出面協調 並向我方提出主動和解與說明
其聲稱係因委託的美工人員個人疏失所致 並非該公司所欲 但爲彌補我方損失,並希望獲得我方諒解 願主動提出25萬元和解費用!
於是我方花了一封存證信函與幾通電話 得到25萬元 條件是希望我們不要去打官司.......
我想angelhood 兄所言:"我指的是不知作者,也許是多年前,無版權問題,或是根本不知道是誰的,如何借,難道要登報??" 基本上就已經觸法了.... 因為未經過當事人同意便使用,就是盜用,也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權?而著作權原本就不須登記(只要原作者能提出發生日期即可)所以就算您買電視廣告,也不會變成您的權利....
因此angelhood 兄下次萬一遇到相同的情況,應當事放棄使用比較妥當!
據說:國外很多程式設計師,喜歡散佈免費軟體,目的就是等釣魚,專吊不察的大公司! 往往一個機會,就能賺一被子的零用錢......
| | |
|
|
|